引证解释: 亦作“校仇”。 1.一人独校为校,二人对校为雠。谓考订书籍,纠正讹误。 汉 刘向 《<管子>序》 :“所校讎中 《 管子 》 书三百八十九篇。” 唐 韩愈 《送郑十校理序》 :“秘书,御府也,天子犹以为外且远,不得朝夕视,始更聚书 集贤殿 ,别置校讎官,曰学士,曰校理。” 《 宋史 ·职官志四》 :“﹝ 元祐 三年﹞十二月,詔礼部,本省长贰定校讐之课,月终具奏。” 清 吴翊 《洞庭山馆呈司寇东海公》 诗之二:“锦堂恩詔许归休,妙选宾僚佐校讐。” 章炳麟 《国故论衡·明解故上》 :“自 隋 以降,书府失其守,校讎之事,职诸世儒。” 2. 比试;比较。 清 和邦额 《 夜谭随录 ·潘烂头》 :“或谓 潘 曰:‘汝素以术自衒,今天师至矣,敢与之校讎乎?’” 鲁迅 《书信集·致蒋抑卮》 :“事物不相校讎,輒昧善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