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宋 、 辽 、 金 、 元 时在边境所设的同邻国互市的市场。场内贸易由官吏主持,除官营外,商人需纳税、交牙钱,领得证明文件方能交易。 宋 苏轼 《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》 :“臣闻 河 北榷场,禁出文书,其法甚严,徒以 契丹 故也。” 《 金史 ·食货志五》 :“榷场,与敌国互市之所也。”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户部·海上市舶司》 :“而 宋 之南渡,其利尤溥,自和好后,与 金国 博易,三处榷场,其岁入百餘万緡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 《中国通史》 第四编第二章第八节:“ 宋 金 战争停止时,双方都在 淮河 沿岸及西部边地设立贸易的市场,称为‘榷场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