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旧俗,婴儿出生后三日或满月时替其洗身,称“洗儿”。 前蜀 花蕊夫人 《宫词》 之六三:“中尉传闻三日宴,翰林当撰洗儿文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唐玄宗天宝十载》 :“上闻后宫欢笑,问其故,左右以贵妃三日洗 禄儿 对。上自往观之,喜,赐贵妃洗儿金银钱。” 清 郑珍 《江边老叟》 诗:“鞠躬但道客难得,室后呱呱方洗儿。” 2. 把刚生下的婴儿溺死。 宋 王得臣 《 麈史 ·惠政》 :“ 闽 人生子多者,至第四子,则率皆不举,为其貲产不足以赡也;若女则不待三,往往临蓐,以器贮水,纔产即溺之,谓之洗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