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盐民聚居设灶煮盐的地方。 《清会典·户部三·尚书侍郎职掌五》 :“凡田地之别,有民田,有更名地,有屯田,有灶地。”原注:“ 长芦 、 山东 、 两淮 、 浙江 、 福建 、 广东 灶丁之地曰灶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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