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谓敬事天命。 《汉武帝内传》 :“方丈之阜,为理命之室;沧浪海岛,养九老之堂。” 晋 桓玄 《与八座桓谦等论沙门应致敬事书》 :“沙门之所以生生资存,亦日用於理命。岂有受其德而遗其礼,沾其惠而废其敬哉!” 2. 即治命。谓人临终而神志清明时的遗命,与神智不清时的“乱命”相对。 唐 时避 高宗 李治 之讳,改作“理命”。 唐 白居易 《故京兆<元少尹文集>序》 :“﹝ 元宗简 ﹞语其子 途 云……‘我殁,其遗文得 乐天 为之序,无恨矣。’既而 途 奉理命,号而告予。” 宋 王谠 《 唐语林 ·补遗一》 :“﹝ 晟 等﹞虔窆公主于 万年县 义丰 之 铜人原 ,从理命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