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唐 制:赋税中应送缴节度、观察使府者,初名送使,后称留使。 《 旧唐书 ·食货志上》 :“令州县铸钱……其铸本,请以留州、留使年支未用物充,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。” 《 旧五代史 ·唐书·张延朗传》 :“不欲令有积聚,係官财货留使之外, 延朗 悉遣取之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后晋高祖天福元年》 引此文, 胡三省 注曰:“ 唐 制:诸州财赋为三。一上供,输之京师以供上用也;二送使,输送於节度、观察使府;三留州,留为州家用度。其后天下悉裂为藩镇,支郡则仍谓之留州,会府则谓之留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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