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司

引证解释: 1. 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。 汉 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、转动使、按察使、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。 《 后汉书 ·左雄传》 :“监司项背相望,与同疾疢,见非不举,闻恶不察。” 明 杨珽 《龙膏记·赐玦》 :“他始拿守令,继拿监司,我都不能禁他,如今该轮到我宰相了。” 清 李调元 《九月初六日过燕郊》 诗:“我本治 河 监司官,闻言顿觉心难安。” 章炳麟 《訄书·禁烟草》 :“烟叶之苦泽,下毒其壤,数年不能成菜茹,虽欲反而树稼,其道无繇。殖者滋庶,食者滋众,民利而翫之,监司恬而狎之。” 2. 监察。 《 后汉书 ·贾宗传》 :“ 宗 擢用其任职者,与边吏参选,转相监司,以擿发其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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