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分

引证解释: 宋 制,州县催征财赋官物达九分(九成)以上,谓之“破分”。诸司不再催办,户部亦不再问。 宋 朱熹 《戊申封事》 :“徒使版曹经费闕乏日甚,督趣日峻,以至废去祖宗以来破分良法,而必以十分登足为限。” 破例;破格。 《京本通俗小说·碾玉观音》 :“ 崔寧 谢了恩,寻一块一般的玉,碾一个铃儿,接住了,御前交纳。破分请给养了 崔寧 ,令只在行在居住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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