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宋 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。 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 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。惟籍纳产业,方许给还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》 :“先是殿中侍御史 王奇 ,请籍纳职田以助賑贷。”
jí nà ㄐㄧˊ ㄣㄚ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