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总制钱

引证解释: “经制钱”和“总制钱”的并称, 宋 代的附加杂税。前者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间, 陈遘 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,加征卖酒、典卖田宅的牙税,常赋外的头子钱,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,称经制钱。其后 翁彦国 为总制使,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,称总制钱。 宋 叶适 《监司》 :“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、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,而刑狱寃滥,词诉繁滞,则或莫之省焉。” 《 宋史 ·职官志七》 :“﹝ 乾道 ﹞八年,用臣僚言,诸路经总制钱併委提点刑狱官督责。” 清 顾炎武 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 :“然则 宋 之所以亡,自经总制钱,而此钱之兴,始於 亨伯 。”亦省作“ 经总钱 ”、“ 经总 ”。 宋 叶适 《黄子耕墓志铭》 :“经总制有额无钱,十收六七…… 子耕 会一郡成赋,法应隶经总者,以十年中酌取之,阁免其逋负。钱额均等,故态尽革,更为最矣。” 清 顾炎武 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 :“其后, 叶正则 作 《外稿》 ,谓必尽去经总钱,而天下乃可为,治平乃可望也。”参阅 宋 罗大经 《 鹤林玉露 》 卷七、 《 文献通考 ·征榷六》 。

jīng zǒng zhì qián ㄐㄧㄥ ㄗㄨㄙˇ ㄓㄧˋ ㄑㄧㄢ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