缓决

引证解释: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。 清 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岁审拟,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可疑诸项,报部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,请旨裁决。见 《 清史稿 ·刑法志三》 。 清 龚自珍 《<昇平分类读史雅诗>自序》 :“本朝死刑别二等:曰情实,曰缓决。” 清 薛福成 《庸盦笔记·轶闻·谳狱引律同而不同》 :“刑部律例:凡调姦妇女未成,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,而有情实、缓决之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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