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在已入籍或所规定的土地数目之外另占有的田地,是不纳租赋的隐匿田。 《 新唐书 ·食货志一》 :“ 开元 八年,监察御史 宇文融 献策:括籍外羡田,逃户自占者给復五年。” 宋 罗大经 《 鹤林玉露 》 卷七:“良农一夫以五十亩为正田,以其餘为羡田。”
xiàn tián ㄒㄧㄢˋ ㄊㄧㄢ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