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,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。 唐 白居易 《不夺人利策》 :“所以王者不殖货利,不言有无。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,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,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。” 《 儒林外史 》 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 ,是 广东 出名县分,一岁之中,钱粮耗羡,花、布、牛、驴、渔、船、田房税,不下万金。” 清 薛福成 《叙疆臣建树之基》 :“地丁有正额、耗羡、租粮三款。” 章炳麟 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 :“一条鞭法,名为永不加赋,而耗羡、平餘,犹在正供之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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