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。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,六月新丝上市,缴纳夏税时收钱,故称。 《 资治通鉴 ·后晋高祖天福七年》 :“先是 河 南、北诸州官自卖海盐,岁收緡钱十七万;又散蚕盐敛民钱。” 胡三省 注:“蚕盐所以裛茧。 唐 天成 二年,敕: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,依夏税限纳钱。” 宋 陆游 《村兴》 诗:“园丁上牛米,村婢博蚕盐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太祖建隆二年》 :“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,煮鹻至三斤者,乃坐死。民所受蚕盐入城市,三十斤以上者,奏裁。”
cán yán ㄘㄢˊ ㄧㄢ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