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衡文之权。 《 旧唐书 ·令狐滈传》 :“伏缘已逼礼部试期,便令就试。至於与夺,出自主司,臣固不敢挠其衡柄。” 2.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。 《 新唐书 ·杜亚传》 :“ 鸿渐 为 山南 剑南 副元帅, 亚 与 杨炎 为判官。再迁諫议大夫。 亚 自以当衡柄,悒悒不悦。”
héng bǐng ㄏㄥˊ ㄅㄧㄥ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