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指有特殊身份者犯罪时,可原其罪情奏请予以减罪。 《 魏书 ·刑罚志》 :“先朝既无不讯之格,而空相矫恃,以长违暴。诸在议请之外,可悉依常法。” 《 旧唐书 ·刑法志》 :“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:一曰议亲,二曰议故,三曰议贤,四曰议能,五曰议功,六曰议贵,七曰议宾,八曰议勤。” 《 旧唐书 ·刑法志》 :“其犯十恶者,不得依议请之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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