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修辞格的一种。说话时遇到有犯忌触讳的事物,不直说这种事物,而用其它话来回避掩盖或装饰美化,这种修辞手法叫做讳饰。 夏丏尊 叶圣陶 《文心》 二六:“譬如我们对于尊上的人说要死应说什么‘不可讳’,在绅士社会里说小便、大便处要说什么‘盥洗室’、‘更衣室’,在病院里说陈尸入殓处要说什么‘太平房’,这种说法在修辞上叫做‘讳饰格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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