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定罪。 《 汉书 ·刑法志》 :“当斩右止,及杀人先自告,及吏坐受賕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已论命復有笞罪者,皆弃市。” 颜师古 注引 晋灼 曰:“命者,名也,成其罪也。” 2. 算命。 清 俞樾 《茶香室续钞·论命不用生时》 :“旧闻 李虚中 论命,不用生时。今观 《 夷坚志 》 载, 季勋 论命,亦不用生时,此异事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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