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相传上古无肉刑,仅用与众不同的服饰加之犯人以示辱,谓之象刑。 《书·益稷》 :“ 皋陶 方祗厥叙,方施象刑,惟明。” 《 荀子 ·正论》 :“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,共艾毕,菲对履,杀赭衣而不纯。” 杨倞 注:“象刑,异章服,耻辱其形象,故谓之象刑也。” 《 尚书 大传》 卷一:“ 唐虞 象刑,犯墨者蒙皂巾,犯劓者赭其衣,犯臏者以墨幪其臏处而画之,犯大辟者布衣无领。” 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诘鲍》 :“象刑之教,民莫之犯,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。” 《 旧唐书 ·李百药传》 :“是以结绳之化行 虞 夏 之朝,用象刑之典治 刘 曹 之末,纪纲既紊,断可知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