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谓依法将可免关押的罪犯,交付亲属或其他适当的人,责令随传随到。 宋 俞文豹 《吹剑四录》 :“太守 吴鹤林 泳 申朝廷,行下 浙东 提刑司,追逮二十七人,分禁 会稽 、 山阴 两县,十数年皆死於狱瘟,独 德用 之妻 郭氏 无恙,责付官医。” 《明律·断狱下·妇人犯罪》 :“凡妇人犯罪,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,其餘杂犯责付本夫收管。如无夫者,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。” 《解放日报》 1982.3.7:“根据国民党 《刑事诉讼法》 关于被告侦询完毕、可交辩护律师‘责付’出狱的规定,要求立即将被告‘责付’本人。” 2. 责成交付。 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嫁娶》 :“本路拟於 史甫 处追徵原欠财钱,责付 刘瑞哥 父收管。” 明 李开先 《四世恩荣录序》 :“其制轴择日通类,御前颁给。其不在京者,本部领出,收候各官亲识及公差人员责付代领交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