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规定期限。 《 宋史 ·食货志下八》 :“凡货之可市及滞於民而不售者,平其价市之,愿以易官物者听。若欲市於官,则度其抵而贷之钱,责期使偿,半岁输息十一,及岁倍之。”
zé qī ㄗㄜˊ ㄑ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