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追赃罚款。 宋 王溥 《 唐会要 ·定赃估》 :“仍差御史一人,专知赃赎,不得以赃罚为名,如罪名未定,妄罚其财,亦委观察判官勾当,差定后先,具名闻奏。” 《元典章·户部七·仓库》 :“近据书吏 王祥 呈总房专一掌管赃罚钞物,数目不为不重。” 2. 指追赃处罚的财物。 《 明史 ·职官志一》 :“曰金科,主市舶、鱼盐、茶钞税课,及赃罚之收折。” 《 清史稿 ·食货志二》 :“凡诸库每岁出纳之数,皆造册送户部察覈,惟赃罚例输之刑部。”
zāng fá ㄗㄤ ㄈㄚ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