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亦作“资叙”。 谓按规定的等级次第授予官职。 唐 陆贽 《贞元改元大赦制》 :“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於吏部选人中,各举所知一人堪任县令、録事参军者,所司依资叙注拟。” 明 归有光 《送夹江张先生序》 :“承平既久,士无贤不肖,率以资敍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仁宗宝元元年》 :“参知政事 韩亿 ,初乞男 综 不以资敍回授兄 纲 ,将朝廷要职从便退换,如己家之物,紊乱纲纪,举朝非笑。” 資敍:见“ 资叙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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