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秦 汉 之法,三人以上不得聚饮,朝廷有庆典之事,特许臣民聚会欢饮,此谓“赐酺”。后世王朝遂为一种宴饮庆祝活动。 《 新唐书 ·高宗纪》 :“ 永淳 元年二月癸未,以孙 重照 生满月,大赦,改元,赐酺三日。” 《 宋史 ·礼志十六》 :“赐酺,自 秦 始, 秦 法,三人以上会饮则罚金,故因事赐酺,吏民会饮,过则禁之。 唐 尝一再举行。” 《 清史稿 ·圣祖纪二》 :“乙丑,上閲射,赐酺。”参阅 《 汉书 ·文帝纪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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