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谓负责文书的草拟工作。 《 周礼 ·天官·宰夫》 :“六曰史,掌官书以赞治。” 郑玄 注:“赞治,若今起文书草也。” 贾公彦 疏:“起文书草,乃后判决,是为赞治之法,故称赞治也。” 2. 协助治理。 宋 洪适 《代人起居太母回銮表》 :“彤史扬休,久嬪京而赞治;赤光协吉,遂毓圣以开祥。” 明 汤显祖 《南柯记·御饯》 :“况有 周 田 二卿赞治,卿其勉之,以副国念。” 3. 官名。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。 《 北齐书 ·陈元康传》 :“ 大业 初,卒於 彭城郡 赞治。” 《 隋书 ·裴蕴传》 :“由是渐见亲委,拜京兆赞治,发擿纤毫,吏民慑惮。” 《 通典 ·职官十五》 :“ 开皇 三年,改治中为司马。 煬帝 又改司马及长史,併置赞治一人,寻又改赞治为郡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