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指达到承担赋役年龄的人。 宋 李心传 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·财赋二·身丁钱》 :“ 广西 郡县贫薄,凡民间父、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,亦行科纳,谓之‘掛丁钱’。” 2. “ 身丁钱 ”的省称。 《 宋史 ·孝宗纪三》 :“辛未,知 绍兴府 张津 进羡餘四十万緡,詔以代民输和买、身丁之半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高宗绍兴二十八年》 :“ 兴 洋 旧有义士,皆驍勇可用,祇是免身丁、差役之类,不费有司钱粮。”参见“ 身丁钱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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