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犹复职。 《 后汉书 ·陈忠传》 :“ 元初 三年有詔,大臣得行三年丧,服闕还职。” 《 新唐书 ·刘审礼传》 :“有詔 审礼 徇忠以没,非有罪,宜各还职。” 《 宋史 ·王安礼传》 :“ 绍圣 初,还职,知 永兴军 。” 明 余继登 《典故纪闻》 卷十一:“其餘不满贯当流徒杖者,如旧赎罪还职。” 2. 还归而就职。 《 北史 ·来护儿传》 :“十八年,詔追入朝,赐以宫女、宝刀、骏马、锦綵等物,仍留长子 楷 为千牛备身,使 护儿 还职。”
hái zhí ㄏㄞˊ ㄓㄧ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