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判

解释: ◎ 通判 tōngpàn [an] 官名。在知府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嘉兴 通判。 清 · 张廷玉 《明史》引证解释: 1. 公正裁决。 《 新唐书 ·百官志四》 :“市令一人,从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。” 清 纪昀 《 阅微草堂笔记 ·滦阳消夏录二》 :“所谓通判,乃中允也。” 2. 官名。 宋 初始于诸州府设置,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,号称监州。 明 清 设于各府,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,职务远较 宋 初为轻轻。 清 代另有州通判,称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职。 宋 曾巩 《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》 :“用荐者通判 戎州 。” 清 叶廷琯 《吹网录·虎丘贺方回题名》 :“ 方回 本隶右选, 元祐 中……通判 泗州 。”

tōng pàn ㄊㄨㄙ ㄆㄢ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