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课司

引证解释: 明 代府县一级的税收机构。 《 明史 ·食货志五》 :“ 太祖 初,征酒醋之税,收官店钱。即 吴王 位,减收官店钱,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,府县官店为通课司。” 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 第六章二:“税收机构在京为宣课司,府县为通课司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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