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宋 代制造军械的地方,隶属工部军器所。 《 宋史 ·职官志五》 :“南渡置御前军器所。 建炎 三年,詔军器监併归工部,东西作坊、都作院併入军器所。” 2. 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。 宋 宇文懋昭 《大金国志·科条》 :“拘役之处,逐州有之,曰都作院,所徒之人,或使之磨甲,或使之土工,无所不可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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