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对酒类征收的厘金。 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直省厘局》 :“ 光绪 十一年奏准, 陕西省 岐山 、 郿县 、 蒲城 、 韩城 四卡, 岐山 专收酒釐, 郿县 於酒釐外,兼收百货土釐。”参见“ 厘金 ”。
jiǔ lí ㄐㄧㄨˇ ㄌㄧ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