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录尚书事的敬称。 《 南齐书 ·海陵王纪》 :“ 宣城王 辅政,帝起居皆諮而后行。思食蒸鱼菜,太官令答无録公命,竟不与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汉明帝永平十八年》 “并録尚书事” 元 胡三省 注:“ 光武 不任三公,事归臺阁,惟録尚书事者权任稍重,自是迄于 齐 梁 ,谓之録公。” 2. 宋 代南方称押司录事。 宋 吴处厚 《青箱杂记》 卷一:“ 彭 献诗谢之曰:……‘令尹声声言有过,録公口口道无灾。思量也解开东阁,留取头蹄待秀才。’南方谓押司録事为‘録公’,览者无不絶倒。”
lù gōng ㄌㄨˋ ㄍㄨ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