钧金束矢

引证解释: 铜三十斤,箭一束。古代狱讼双方致官之物。金者取其坚,矢者取其直。及断,胜者官司还其金、矢、败者则没入。语本 《 周礼 ·秋官·大司寇》 :“以两造禁民讼,入束矢於朝,然后听之。以两剂禁民狱,入钧金,三日乃致于朝,然后听之。” 孙诒让 正义:“故 《易·噬嗑》 为狱讼之象,其九四爻辞云‘得金矢’,又六五云‘得黄金’,即谓讼得直而归其钧金束矢也。” 清 何琇 《樵香小记·钧金束矢》 :“钧金束矢之制,儒者所疑,此以后世律 三代 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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