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汉 代女刑的一种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。 《 后汉书 ·光武帝纪上》 :“女徒雇山归家。” 李贤 注引 萧该 《 汉书 音义》 :“ 《令》 甲:女子犯徒遣归家,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,名曰雇山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汉平帝元始元年》 :“詔天下女徒已论,归家,出雇山钱,月三百。” 章炳麟 《五朝法律索隐》 :“今宜申明旧令,若已伏官诛,而私相伤杀者,虽一身逃亡,皆徙家属于边。其相伤者,加常二等,不得雇山赎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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