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旧时京官的俸禄,以米支给者谓之俸米。 《 元史 ·食货志四》 :“ 至大 二年,詔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 至元 钞,而罢其俸米。” 《 明史 ·张辅传》 :“寻命 辅 所受太师俸於 北京 仓支给。时百官俸米皆给於 南京 ,此盖特恩云。” 《清通典·职官十八》 :“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级革职留任者,其应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领,以示体恤。”
fèng mǐ ㄈㄥˋ ㄇㄧ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