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古代主祭之官应得的祭肉。 《 逸周书 ·尝麦》 :“宰乃命冢邑县都祠于太祠,宰用受其职胾,以为之资采。” 朱右曾 校释:“宰,公邑之宰。太祠,邑中尊祭之神。若社稷及乡先生,职所当祭自受之,故曰职胾。”
zhí zì ㄓㄧˊ ㄗㄧ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