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古刑法中八议之五。谓对有大功之人,审议其功勋以减免刑罚。 《 周礼 ·秋官·小司寇》 :“以八辟丽邦灋,附刑罚……五曰议功之辟。” 郑玄 注:“谓有大勋力立功者。” 《 汉书 ·刑法志》 :“八议:一曰议亲……五曰议功,六曰议贵,七曰议勤,八曰议宾。”参见“ 八辟 ”、“ 八议 ”。 2. 论功。 唐 柳宗元 《剑门铭》 :“帝用休嘉,议功居首,增秩师长,进为大藩,宅是南服。”参见“ 议勋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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