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大理寺的别称。泛指掌管刑狱的官署。 唐 陆贽 《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》 :“须先鞠犯状,审得实情,宪司察寃,法寺论罪,会府覆奏,掖垣参详,如是悉无异词,然后谓之狱成。” 宋 龚鼎臣 《东原录》 :“法官坏法律者三十年矣。向之入法寺者皆外官,不为上位所荐举,无田改官。” 《 宋史 ·职官志十二》 :“朕每览法寺奏款,外官占田多踰往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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